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干事项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现就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中涉及的相干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国度同一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,要逐项落实到位。
二、各地区、各部分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,有规按刻日的,按规按刻日履行;没有规按刻日又确需调剂的,由处所当局和相干部分按照把握节拍、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持续履行。
三、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,持续有效;对已兑现的部分,不溯及既往。
四、各地区、各部分往后制订出台新的优惠政策,除司法、行政律例已有规定事项外,涉及税收或中心赞成设立的非税收入的,应报国务院赞成后履行;其他由处所当局和相干部分赞成后履行,个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。
五、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聊城无缝钢管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,待往后另行安排后再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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